(2017)皖11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聂世江与蔡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世江,蔡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75号原告:聂世江(曾用名聂才淞),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慧,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世江与被告蔡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聂世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世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0元,由原告聂世江负担。审 判 长 杨金龙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