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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金锋人造皮革有限公司与高连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锋人造皮革有限公司,高连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655号原告:山东金锋人造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恒,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其贤,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连会,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锋人造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连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锋人造皮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金锋人造皮革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