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大喜、郎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喜,郎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喜,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翠芳,女,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上诉人李大喜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4民初6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大喜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安丘市,经常居住地为潍坊市奎文区,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朐县,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临朐县。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