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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随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田,随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田,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望胜村1组17号,身份证号:230828195104271733。被执行人随福友,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望胜村,身份证号:230811195009202919。本院在执行王国田与随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死亡,并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71号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