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郭胜与唐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郭胜,唐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白郭胜。被执行人:唐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郭胜与被执行人唐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金龙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46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郭胜退还执行款1046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