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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华油松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油松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853号原告深圳市龙华油松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民清路油松股份合作公司办公楼2楼201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800T。法定代表人伍金福,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第二工业园第4栋厂房一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54730。法定代表人孙乾华。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华油松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华油松股份合作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学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