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2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陈炳章与曾繁端、杨玉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章,曾繁端,杨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2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炳章,男,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曾繁端,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杨玉琼,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执行陈炳章与曾繁端、杨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粤0403执2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玉琼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红旗支行62×××16账户上的存款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市红旗支行60×××34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限额分别为21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琼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红旗支行62×××16账户上的存款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市红旗支行60×××34账户上的存款(各以21万元为限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