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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虹、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虹,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杨虹,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G园四层C单元410室。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0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虹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1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