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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丹、黄兴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丹,黄兴财,虞红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72号申请人执行人梁丹,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个体业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黄兴财,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虞红娅,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梁丹与被执行人黄兴财、虞红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兴财、虞红娅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