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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与张静、张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张静,张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076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负责人:焦建斌。委托代理人:李志彬。被告:张静。被告:张合平。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诉被告张静、张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对张静、张合平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西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