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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8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瑞苹与尉志勇、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苹,尉志勇,杜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866-2号申请执行人:孙瑞苹,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克旗烟草局家属楼西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尉志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6号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杜春艳,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6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孙瑞苹与尉志勇、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尉志勇在克什克腾旗新庙中学有绩效工资及年薪休假补贴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尉志勇在克什克腾旗新庙中学的绩效工资及年薪休假补贴款项,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