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秉发、苏旱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发,苏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秉发,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苏旱清,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王秉发与苏旱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