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吉布尔哈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布尔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70号被执行人吉布尔哈,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311981********,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一团二连。被执行人吉布尔哈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12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2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布尔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吉布尔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