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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秦晓艳与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艳,王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283号原告:秦晓艳,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富,男,52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秦晓艳与被告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秦晓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