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秦晓艳与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艳,王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283号原告:秦晓艳,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富,男,52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秦晓艳与被告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秦晓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