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柏成、翟金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柏成,翟金郎,林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柏成。被执行人:翟金郎。被执行人:林恒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柏成与被执行人翟金郎、林恒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6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名下的房产,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且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20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金柏成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