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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井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秀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民终4056号民事调解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7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