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志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孙志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604号原告: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郭燎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洁,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同年6月28日,原告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河南昭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