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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侯利萍、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侯利萍,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侯利萍,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侯利萍、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利萍、高峰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利萍、高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4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