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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亚丽与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丽,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388号原告周亚丽,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庙街乡干沟村。原告周亚丽诉被告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亚丽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42元及利息1000元共计29042元,并自起诉之日以280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年利率%6.5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为:被告金盛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购买办公用品电脑等商品,原告为其送货并安装完毕后,被告却仅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称现在公司资金紧张,缓缓再支付下余货款28042元,并在原告准备为其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盖章确认,称待支付完毕货款后,再领取收款收据,原告无奈只得同意并要求被告公司在给自己下的订货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公司总称等等再给,原告无奈只得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盛泰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被告金盛泰公司下向原告出具订货单,欲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1390元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原告周亚丽收到订货单后于2011年6月27日及2011年6月29日分三次向原告供应了价值31992元的货物,被告金盛泰公司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周亚丽出具了收款收据3份,并在其上写明收到货物的品名及价格。后原告周亚丽称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下余28042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周亚丽为此向我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原告周亚丽当庭向我院提交的订货单1份、收款收据3份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金盛泰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周亚丽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盛泰公司在收到原告周亚丽的货物后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周亚丽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被告金盛泰公司拖欠的货款28042元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周亚丽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80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周亚丽主张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还须自其收到货物之日即2011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2804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还款之日,自2011年6月29日计算至立案之日2017年2月15日为10352.44元,原告周亚丽主张1000元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亚丽支付货款28042元、利息1000元,共计29042元;并自2017年2月16日起就其实际拖欠的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7元,由被告舞钢市金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郑康乐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由于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付款违约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