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卢万平与王志友、路亚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平,王志友,路亚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19号原告:卢万平,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友,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路亚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平诉被告王志友、路亚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卢万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万平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卢万平负担。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