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劲与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劲,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905号原告:罗劲,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眉山市彭山区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边劳动乡金星村5组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144744446。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强,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10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772992206E。法定代表人:杨玉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川,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罗劲与被告马边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罗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劲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劲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