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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旭辉(在逃)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成立广东省深圳市晨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奇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公司化运作模式,组织张俊达、申某、蒙某(均已判刑)等数十人,成立包括六合彩项目组、时时彩项目组、赛马项目组、跟投项目组的赌博软件研发团队,编写了以US后缀为唯一域名特征,具有帐号管理、投注功能、现场监督、控盘功能、结算统计、报表功能等功能模块的网络赌博软件,出租给他人从事地下六合彩、时时彩等赌博犯罪活动;招聘IT技术人员陈某、江某(均已判刑)等人为网络赌博软件的开发提供开发网络环境和赌博网站租给他人运营技术支持,雇请被告人许某和江佐阳(在逃)等人在香港上水办公区从事客户服务工作,主要与租赁赌博网站的客户进行技术服务沟通,将有关技术问题反馈给IT技术人员陈某、江某等人处理或将相关软件程序问题转交由开发技术人员开发程序升级补丁包等方式解决。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13年9月经亲戚江佐阳介绍加入深圳市晨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在江佐阳负责的客服组从事技术服务沟通协调工作,直到2015年3月离职,期间领取每月6000元至8000元的工资。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入境查询记录、病历证明等书证;2、证人申某、尹某、陈某、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4、赌博网站、邮件截图等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受雇于许旭辉赌博公司,在租赁赌博网络平台客户与研发、IT技术人员之间从事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相关的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作用极小,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偶犯,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工资收入中有大部分属于合法劳动收入,请求法庭在量刑和并处罚金时充分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且被告人许某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深圳市康宁医院诊断证明书、深圳市前海南方中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入职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江某、陈某、尹某、王某、曾某、段某、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4、赌博网站、邮件截图等电子数据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受雇于许旭辉等人开设的赌博公司,明知公司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仍在赌博网站从事客服工作,收集租赁赌博网络平台的客户所反馈的问题,分类分析后交与研发部门或IT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等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所犯罪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身体健康状况,并结合广东省普宁市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作用极小,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偶犯,能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工资收入中含有部分合法收入,不应全部认定为非法获利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在对被告人量刑和并处罚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三款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第四款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