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洪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05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洪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洪斌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唐洪斌应继续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在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