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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银诉福建省大银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福建省大银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92号原告:白银,男,回族。被告:福建省大银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俊巷180号A26。法定代表人:池述城。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俊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叶孙福。原告白银诉被告福建省大银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白银于2017年6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撤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