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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查德泉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德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29号罪犯查德泉,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德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查德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查德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查德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德泉,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查德泉,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0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72分。为此,2016年2月、2016年11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罪犯查德泉判决执行后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及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2016年8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查德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从其提供的困难证明内容分析系其家属自书后经有关部门盖章,该困难证明不符合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德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