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850号原告:段某某,男,194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男,46岁,汉族,居民。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利息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养猪和买房从原告处几次街现金80000元,现原告急需用钱,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庭审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