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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明业与郑德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业,郑德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805号原告:李明业。被告:郑德亮,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原告李明业与被告郑德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明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业负担。审 判 员 郑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