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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盛兴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625号被执行人:李盛兴,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格林小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盛兴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