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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山、史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山,史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7号之一申请人:张光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史德军,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光山与被执行人史德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执保4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德军的车。现因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德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