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银华与张锦、黄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银华,张锦,黄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2091号原告:肖银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锦,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海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肖银华与被告张锦、黄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银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敏到庭参加诉讼;张锦、黄海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锦、黄海芳共同偿还借款8.42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张锦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肖银华借款8.42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但借款到期后,张锦拒不还款。本案借款发生在张锦和黄海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提起诉讼。张锦、黄海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锦和黄海芳于2013年5月29日结婚。2016年10月19日,张锦向肖银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张锦向肖银华借捌万肆仟贰(人民币84200元)整欠款人:张锦三个月还全部清2016年10月19日”。后因张锦、黄海芳未能还款,肖银华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锦向肖银华借款人民币8.42万元并拖欠未还,此有其出具的现仍由肖银华持有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肖银华要求张锦偿还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张锦、黄海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该借款本息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对肖银华关于要求黄海芳与张锦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锦、黄海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锦、黄海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肖银华借款人民币8.42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5元,减半收取为952.5元,由张锦、黄海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