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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跃华与黄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华,黄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7民初1358号原告:周跃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海强,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周跃华与被告黄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跃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跃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2万元及利息7600元(月息2分,利息截止到2016年12月2日,以后利息从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到还清欠款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黄海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5月3日向本人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借期为10天。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本人支付现金2万元。但时至今日,黄海强分文未还。周跃华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周跃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有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5月3日,与黄海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拟证明借款2万元的事实。根据到庭当事人周跃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平的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黄海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5月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区××村,向周跃华借款2万元,双方同签订格式《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有: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期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月利率3%;划款方式为现金支付;违约责任为对逾期借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黄海强在此合同上签名并捺手印,并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借款到期后,经周跃华催收,黄海强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跃华将2万元借给黄海强,并与黄海强签订书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黄海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故此,对周跃华要求黄海强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同时,黄海强向周跃华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并约定利率为月利率3%,逾期借款则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对借期内利率约定是月利率3%,对逾期借款则约定在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本已超过逾期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但是,在本案诉讼中周跃华对借期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均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给予支持。本院还认为,黄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对到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海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周跃华借款2万元本金,并自2015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计算到还清借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600元由黄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鄢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