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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万友春与程昌松、刘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友春,程昌松,刘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05号之一原告:万友春,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昌松,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文,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琼,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万友春诉被告程昌松、刘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颖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雯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