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万友春与程昌松、刘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友春,程昌松,刘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05号之一原告:万友春,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昌松,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文,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琼,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万友春诉被告程昌松、刘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颖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雯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