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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友德、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友德,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叶友德,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同安区,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榕源路96号1#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126734-1。法定代表人陈瑞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友德与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叶友德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息38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车牌号为闽D×××××、闽D×××××、闽D×××××、闽D×××××、闽D×××××的车辆暂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室、××室,189号1702室、17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待拍卖变现。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