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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维与秦通富、唐永红、周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维,秦通富,唐永红,周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杜维,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秦通富,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永红,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周海云,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杜维申请执行秦通富、唐永红、周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通富、唐永红、周海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杜维申请执行秦通富、唐永红、周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29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029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