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周晓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周晓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01号原告: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032405),住所威海经技区崮山镇工业园(张家滩村西)。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君(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0********),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威海和利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