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军昆树脂有限公司、朱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沂市军昆树脂有限公司,朱林,李红梅,倪文虎,刘怡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杨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军昆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朱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林,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79年8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倪文虎,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怡杉,女,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军昆树脂有限公司、朱林、李红梅、倪文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2)新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伟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