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宪斌与李会权、刘亚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斌,李会权,刘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斌,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会权,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亚清,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