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再琼申请执行杨富华、漆勇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再琼,杨富华,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唐再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申请执行人:杨富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漆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再琼、杨富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