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河北某公司员工。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想、冯飞涛,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殿英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