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正安与黄中夫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安,黄中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安,女,生于1973年2月24日。被执行人黄中夫(曾用名黄发林),男,生于1966年1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安与被执行人黄中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中夫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安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解书(人民币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