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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与李鸣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李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滕黎明。被执行人:李鸣,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与李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鸣支付929220元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28日达成和解。以上事实,有和解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峰审判员 沈怡明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总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