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浩明与黄反帝、王国云、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浩明,黄反帝,王国云,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浩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强,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反帝,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云,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89号星鹿度假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李诏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建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唐浩明与被上诉人黄反帝、王国云、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浩明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2、一审法院未充分适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黄反帝、王国云、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均未提交书面辩称意见。唐浩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反帝偿还借款本金121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判令王国云、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裁定连带清偿责任;3、赔偿律师损失费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唐浩明不能准确提供黄反帝、王国云、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依法认定唐浩明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唐浩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唐浩明起诉时,已提供被告的自然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使其起诉的对象特定化,使被起诉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属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唐浩明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据其起诉时所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并未要求唐浩明补充材料,若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当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玉苹审 判 员 李 冲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