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宗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兴,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宗兴酒后驾驶豫J×××××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红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宗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宗兴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3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视频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系司法人员合法调取,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兴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王宗兴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宗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宗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