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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与刘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刘震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115号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号商位。经营者:蔡林琴,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被告:刘震宇,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为与被告刘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076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永群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的经营者蔡林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震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烫金材料。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076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该货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货款3707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由被告刘震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