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陆广胜、左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广胜,左红梅,刘桂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2017)皖11民终887号密级:内网公开份数:缓急:急标题: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签名):年月日拟稿人(签名):夏根年月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广胜,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红梅,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桂如,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诉人陆广胜因与被上诉人左红梅、原审被告刘桂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广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陆广胜对左红梅的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或将其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其与刘桂如之间出于分居状态,刘桂如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并不知情,其基于工作和生活实际情况,并没有期货投资的需要,刘桂如将所借资金投入的平台均是没有金融经营资质、有可能涉及犯罪的违法期货投资平台。二、刘桂如既未将所借资金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之中,又在其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资金投入了没有金融运营资质、违法的期货投资平台,左红梅请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三、左红梅所借出的数额高达14万元,远非系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事项,左红梅起诉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依据对刘桂如的单方面信任,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同意甚至知情该笔债务。刘桂如和左红梅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其作为刘桂如配偶的利益,本案借款债务应由刘桂如一人负责承担。左红梅辩称,刘桂如从其处借款时,陆广胜和刘桂如还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存在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桂如借这个钱讲是用于经营美容店和收购水稻,陆广胜是知道该笔债务的。在起诉前,其到刘桂如家要钱时,当时陆广胜一口讲:“没有问题,我们还14万”,陆广胜对这笔借款是知道的,刘桂如和陆广胜离婚也是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到目前为止他们还在一起生活,其也到他们居住的地方看过的,陆广胜带着小孩经常和刘桂如一起出门,而且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是合法债务,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上诉状讲款项投入期货投资平台,这个不属实,该期货与本案借款也没有关联性,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购买期货。债务不是虚构的,有一审提供的银行汇款记录,打到刘桂如账户的,该借款是真实发生的。故不同意陆广胜的上诉意见,要求驳回陆广胜的上诉。刘桂如辩称,其从左红梅处借钱系事实,是自己借的,借款时,是瞒着陆广胜的,他并不知道,其愿意个人还款。左红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桂如、陆广胜偿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左红梅和刘桂如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16日,刘桂如以收购稻谷缺少资金为由,向左红梅借款10万元,左红梅通过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两笔共向刘桂如汇款10万元,刘桂如向左红梅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左红梅壹拾万元整”。2016年10月14日,刘桂如又以同样理由向左红梅借款4万元,左红梅通过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桂如汇款4万元后,刘桂如向左红梅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左红梅肆万元整40000.00”。但刘桂如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期货交易。后经多次催要,刘桂如至今未还。另查明,刘桂如和陆广胜于2010年1月19日在来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2日在来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左红梅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对于该争议焦点,刘桂如分两次共向左红梅借款14万元,左红梅向刘桂如通过银行汇款后,刘桂如向左红梅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刘桂如在左红梅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刘桂如向左红梅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期货交易,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刘桂如为家庭生产经营所欠,为刘桂如和陆广胜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桂如和陆广胜共同偿还,故一审法院对左红梅要求刘桂如和陆广胜共同偿还14万元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陆广胜辩称,左红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桂如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对刘桂如的借款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夫妻方。审理中,陆广胜、刘桂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桂如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且两人均认可刘桂如将所借款项用于期货交易,故对陆广胜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桂如、陆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红梅借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刘桂如、陆广胜负担。二审中,陆广胜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刘桂如手机及电脑操作期货平台的截屏。证明:刘桂如所借的资金是用于不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而且期货交易平台在2016年12月5日出现了不正常的波动,导致其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自2016年9月1日到12月1日期间其一共投入了253397美元,全部亏损。左红梅质证意见: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从其处借款用于期货交易,而且该证据是新证据,一审没提供,二审不应采信。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素,不能证明陆广胜的证明目的。刘桂如质证意见:其借的钱确实是入到这个期货里面的。证据二,刘桂如尾号6035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刘桂如在收到左红梅的借款后,立马将款打入了尾号7204不知明的账户,也就是该期货交易平台的投资账户,用于所谓的期货投资。该证据与证据一的打款明细相对应。左红梅质证意见:意见同证据一,反映不出借款是投入到期货,不能证明陆广胜的证明目的。这组证据与期货交易平台无关。刘桂如质证意见:这个钱是2016年9月16日、10月14日左红梅借给其的钱,其投入到期货了。证据三,刘桂如和网上两个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刘桂如是通过钓鱼平台找到了这家期货平台,而且在刘桂如出现亏损后该两人怂恿她继续投资。左红梅质证意见: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是虚拟的,不真实。刘桂如质证意见:这两个人一个“仰望马里亚纳”是其才接触到期货的指导老师,另外一个“烟花如逝”是她讲在这个指导老师手上赚了多少钱,其才做这个期货的。证据四,国家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青年报2017年3月15日的财经版新闻(外盘期货有风险、投资应QDII渠道)。证明:该领峰期货交易平台已经被国家工信部纳入黑名单。该领峰期货交易平台是非法的,在内地不具有运营资质的期货交易平台。证据五,陆广胜在广东省的居住证。证明:陆广胜长期居住在外地。左红梅质证意见:证据四不能证明期货交易平台的存在,也不能证明该期货交易是非法的,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证据五居住证只能证明陆广胜曾经办过这个居住证,但不能证明他住在广东,不能证明他们两人分居的情况。刘桂如质证意见:陆广胜确实在广东××过××段时间,他那边有公司,是做光伏发电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证据一、二、三,不能反映刘桂如将案涉借款用于投资期货,且根据刘桂如陈述,其从左红梅处借款的理由系做生意,用于水稻收购,并非用于投资期货,故对证据一、二、三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陆广胜系到外地工作,并非因感情问题与刘桂如长期分居,该份证据不能达到陆广胜的证明目的,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借款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陆广胜对该借款债务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刘桂如从左红梅处借款系事实,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作为借款人刘桂如负有还款义务。对刘桂如的借款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配偶一方的陆广胜负有共同清偿责任。陆广胜上诉主张刘桂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知情,刘桂如用于非法期货交易,应由刘桂如一人承担还款责任。刘桂如对此虽没有意见,其也愿意单独承担,但刘桂如系以收购水稻做生意名义向左红梅借款,理由正当,刘桂如借款后,是否将案涉借款用于期货投资,从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是否存在非法期货交易,也难以定性;即便刘桂如将案涉借款用于投资期货,也属于家庭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如投资亏损而形成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本案借款发生时,陆广胜与刘桂如系夫妻,其对刘桂如借款称不知情,难以让人信服。因此,本案中,刘桂如对外举债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陆广胜上诉的理由均不是其免除还款责任的法定事由,其对案涉借款应与刘桂如一并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陆广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陆广胜负担(免予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 根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张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