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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翼、夏仕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翼,夏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翼,男,生于1980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夏仕华,男,生于1990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翼与被执行人夏仕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觉支付申请人夏仕华报酬8000.00元。之后,被执行人外出,不知下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