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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87号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安永海,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普芳,职务:公司监事。被告王玲,女,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关振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代表人张勇,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王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审 判 员  黄良涛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日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