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XX银行XXX支行申请办理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637XXXXXXXXXXXX。被告人张某某透支该卡,2015年6月25日后就未再向银行还款,后张某某更换电话号码,致使银行无法与其联系。2016年3月2日、3月23日中国XX银行XXX分行在《经济信息时报》两次进行公告催收,要求张某某还款,但张某某在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还款。截止2016年6月20日,张某某共计欠款122190.57元,其中本金99825.8元,利息及滞纳金22364.77元。2017年2月9日,张某某家属已将上述透支款项清偿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申请,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信息查询单、中国XX银行XXX分行催收公告、银行流水单及说明,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登报公告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本金共计99825.8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宣判前已清偿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至四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太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