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寒与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寒,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198号原告:王寒,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7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寒与被告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