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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寒与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寒,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198号原告:王寒,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7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寒与被告百脑汇(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