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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昭晨与李某、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昭晨,李某,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497号原告:高昭晨,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200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法定代理人:藏某,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系被告母亲。。被告:李刚,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系被告李某父亲。。原告高昭晨与被告李某、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高昭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被告李某及法定代理人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昭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日16时许,在顺平县“云顶国际”KTV二楼201包间内,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用水杯将原告脸部拍伤。原告受伤后在顺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顺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李刚系李某的父亲,因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李刚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得到支持。被告李某、李刚辩称,被告李某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打伤,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住院时间与实际不符。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6时许,在顺平县“云顶国际”KTV二楼201包间内,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用水杯将原告脸部拍伤,原告伤情经顺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于2017年3月2日在顺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4月9日出院。住院期间,病例记载原告在医院接受治疗最后记录为2017年3月15日。原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379.39元,其中被告垫付4800元。被告李刚为李某父亲,系法定监护人。原告高昭晨为云顶国际KTV员工,月工资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李某将原告打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具有违法性,故被告李某对因打伤原告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李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如何划分问题,原、被告在发生争执时双方应通过合理方式沟通解决,而不是通过打斗的形式解决争执,故原、被告均有过错,对此双方均应负担相应责任。关于住院时间,病例记载原告在医院接受治疗最后记录为2017年3月15日,故误工时间应为2017年3月2日至3月15日,共计14天计算。综上所述,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相关病例,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6379.39元;2、误工费933.8元(2000元÷30天×14天=933.8元);3、护理费1286.6(居民服务业33543元÷365天×14天=1286.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00元×14天=1400元);5、营养费700元(50元×14天=700元);6、鉴定费400元;7、交通费酌定400元,以上各项共计11499.8元。由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即8049.9元(11499.8元×70%=8049.9元)减去已垫付4800元,应再赔偿3249.9元。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李刚以李某名下的财产赔偿原告高昭晨各项损失3249.9元。若李某无财产可支付赔偿款或其名下财产不足以赔偿,则由李刚负责赔偿。二、驳回原告高昭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好越 微信公众号“”